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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
江门市第六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及处理办法
2007-07-11 2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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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第六届市运会在“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竞赛环境下顺利进行,根据第六届市运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㈠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隶属于第六届市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受理与本届运动会有关的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和最终裁决。
  ㈡各单项赛区设运动员资格审查组,在本届运动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赛区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赛前、赛中和赛后运动员的身份核实、看人验证等具体工作。
  ㈢在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各单项赛区运动员资格审查组未成立之前,全市少年儿童比赛的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需具有代表单位户籍。由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省体校和经省体育局同意由各市输送到解放军体工队或体院竞技体校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原户籍单位参赛。
  ㈡必须符合第六届市运会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
  ㈢按规定需测试骨龄的运动员必须进行骨龄测试,并按市体育局公布的骨龄结果参赛。
  ㈣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
  ㈤一名运动员在省级竞赛中出现多个年龄,以最大年龄为准(以报名表或秩序册为依据)。
  第四条 运动员代表单位的确定:
  ㈠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大项的一个年龄组的比赛。
  ㈡各市、区之间可以进行运动员交流。输出单位与输入单位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双方签定的交流协议报市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交流的运动员必须代表新单位参加2006年市级竞赛。方可代表新单位参加本届市运会。交流的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获成绩归新
  单位。
  ㈢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因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而不能参加本届市运会的比赛,按有关规定给予加牌加分。
  ㈣各市引进运动员可以参加市运会,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⒈关于引进运动员概念的界定:凡从外省迁入(随父母举家迁入的除外),并在外省参加过业余训练的运动员、参加过外省各级竞赛的运动员、作为业余训练苗子从外省招来参加当地业余训练的运动员均属引进运动员。
  ⒉凡从外省引进的运动员,报名时须交验原单位输送证明或交流证明、迁入市的户口准迁证、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及入户后的户口本。
  第五条 运动员资格申诉:
  ㈠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资格审查组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2小时。申诉报告必须有参赛代表队领队以上职务的人员签字,否则不予受理。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胜诉者退还。
  ㈡对运动员资格最终裁决和处罚权属于江门市第六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对违反运动员资格的处罚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方可报名参赛,凡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㈠取消当事人比赛资格和所获的成绩,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组(队)比赛资格和所获的成绩,同时取消参赛运动员和参赛运动队的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㈡凡因虚报年龄、改名换姓、冒名顶替、租借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被取消资格和成绩者,每有一人,在该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罚扣2枚金牌、26分,以人累计。如在一个项目中出现3人(或3人以上),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同时取消该代表团该项目的参赛资格。
  ㈢在赛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取消资格者,该运动员、该代表队比赛成绩所涉及的有关代表团总分、金牌及少年四项总分均重新统计、公布,并通报全市。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江门市第六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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