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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
江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江门市老协。

第二条 江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全市群众性的、有组织的、非营利的老年体育团体。

第三条 江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按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团结全市老年体育工作者,为推动老年人的科学体育健身运动的开展,为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为开展老年体育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与市内外各群众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协作,联络港、澳、台地区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开展体育交流。

第四条 江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在江门市体育运动委员岷徒攀欣狭湮亓斓枷驴构ぷ鳎邮芙攀忻裾值募喽焦芾怼?br> 第五条 江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设在广东省江门市东城村体育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⒈宣传和推动老年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
⒉对我市老年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⒊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种老年群众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⒋开展老年体育理论学术、交流与研究;
⒌加强与市内外、国内外民间老年体育组织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切磋技艺,共同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正式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愿为发展我市老年体育事业作奉献的社会人士;
㈤凡是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请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五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六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和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性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国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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